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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党支部工作制度及考核评价办法

日期:2019年11月08日 作者: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学院基层党支部标准化建设,夯实学院基层党建工作基础,全面提升学院党建工作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党建工作标准》、《山西省高校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和校党委有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支部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做到“四个服从”,严肃党的纪律;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三条  党支部的设置

正式党员3人及以上的,经学院党委批准,成立党支部。每个党支部原则上不超过30人,人数较多的党支部(超过20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党小组。

教职工党支部、本科生党支部一般按系(中心)等相近单位设置,研究生党支部一般按导师团队或研究所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委员会的设置

正式党员7人及以上的党支部应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其中设书记1名,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名,可酌情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只设支部书记1名,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名。

支部委员会委员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由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报学院党委批准。必要时,学院党委可选派党支部书记、副书记。

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须报学院党委批准,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党支部的决议。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参与决定本部门重要事项,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团结带领师生员工,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经常听取党员和师生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学生党支部要加强思想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教职工党支部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强化青年教师理想信念教育,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

(四)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落实 “三会一课”、党日活动、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帮扶和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督促党员领导干部自觉参加所在党支部和党小组的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做好党内评先评优等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五)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考察和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确保发展党员质量。

(六)引导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教职工党支部组织实施教师党员先锋工程,发挥教职工党员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中的模范带头作用;学生党支部组织实施大学生党员素质工程,广泛开展多样化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教育引导学生党员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七)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扬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权利,维护党员正当权益。向党员布置开展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支持本单位行政工作,关心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配合上级党组织做好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的工作。

(八)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九)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

(十)做好党内统计和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第四章  党员发展

第六条  党员发展

落实发展党员工作总体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方针,执行《太原理工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制定和落实党员发展计划,严格程序,严肃纪律,严把党员发展质量关。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制度。落实党内政治生活要求,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结合学院中心工作和党支部实际开展组织生活,创新组织生活内容、形式和载体,提高组织生活质量和效果,确保组织生活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对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及时给予批评教育。

第八条  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党员必须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党支部要定期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党小组会每月不少于1次、支部委员会每月不少于1次、支部党员大会每学期不少于2次(不设党小组的每月一次)、党课每学期不少于2次。要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坚决防止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

(一)党员大会: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 1 次(不设党小组的党支部,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完成党小组会的工作任务)。

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对本单位的行政工作提出建议;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二)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 1 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三)党小组会:党小组主要落实党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党支部安排的任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 1 次,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

第九条  坚持专题组织生活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党员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会前要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谈心交心,会上要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会后要逐一整改落实。

第十条  坚持谈心谈话制度。支委会成员之间、支委会成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要建立固定联系,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每学期至少1次,做到在党员取得成绩时必谈、遇到困难时必谈、发生矛盾时必谈、存在问题时必谈。支委会成员和领导干部要带头谈,也要接受党员、师生约谈。

第十一条  坚持帮扶制度。关心帮助党员学习、工作和个人成长,走访慰问老党员及生活困难、生病住院党员,积极创造条件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第十二条  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按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组织评定等程序,督促党员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强化党员意识、增强党的观念、提高党性修养。对党性不强的党员,及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劝其退党或除名。

第十三条  开展党日活动。每月固定1天为党员活动日,组织党员以集中学习为主,结合“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党群议事和联系服务群众等开展活动。党员参加活动日情况作为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过好双重组织生活。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带头讲党课、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六章  保障机制

第十五条  工作责任机制。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支部书记是各党支部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六条  述职考评机制。坚持党支部自查与学院党委检查考核相结合的原则,院党委联系支部的委员具体指导所属党支部制订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院党委负责党支部的年度工作考核。

党支部书记每年底在党支部大会上进行述职,通过自评、党员师生评议、院党委考评等形式确定党支部书记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作为奖惩、干部推荐的重要参考。

院党委对支部的考评采取审查计划总结,检查工作记录、会议记录、基础资料,组织党员、群众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  工作保障机制。学院按照相关标准核定基层党支部工作经费,适当安排党建专项经费,实施党日活动立项制度,并配套活动经费;鼓励党员参加党建研究,并给予一定的研究经费支持。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机制。按照党建工作责任制有关要求,学院党委加强对各党支部建设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太原理工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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