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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土木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日期:2014年09月27日 作者:admin来源: 点击数:

一、总则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奖励标准为每人8000元。

第二条 为做好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根据《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院研究生培养机制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二、机构和职能

第三条 我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集中答辩等工作。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1名)

副主任:(2名)

委员:

学位分委员会代表(2名)、学术委员会代表(2名)、研究生表(2名)、学生工作代表(2名)

第五条 院党委研究生工作组负责研究生奖学金的申请材料整理与评审答辩会的组织。

三、申请条件

第六条 符合《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我院在读研究生均可申请本年度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不可兼得同年其它的研究生奖学金。

第八条 已在往年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材料不能重复使用。

第九条 直播生通过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通过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提前攻读博士生按直博生对待。

四、名额分配与遴选原则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名额的分配参考我院各学科方向有参评资格人数进行比例分配。

第十一条 未通过博士生资格考试的直博生(包括提前攻读博士生)按硕士身份申请,以硕士身份计算名额,但各学科方向硕士生名额中这一类直博生所占名额不得超过该学科方向硕士生名额的1/2

第十二条 要重点遴选学术志向坚定、学术潜质突出的博士生,具有社会责任意识、成为行业骨干潜质的硕士生。

第十三条 要综合考虑申请者在学业、研究和公共服务(助教、助管、助研和社会工、

五、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按照个人申请和导师推荐、院系评审和学校评定的程序进行:

1、本人申请和导师推荐。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审批表》,并填写初选计分表,从学业、研究和公共服务三个方面进行计分(计分细则及计分表详见附件1、2);导师给出推荐意见,对申请者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研究能力、学生潜质、工作态度及研究课题性质和水平等给出评价。申请者在规定截止日期前将电子版发至指定邮箱,纸质材料由申请者本人签字确认后交至指定负责人处。

2、院系评审。院党委研究生工作组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并对公共服务项计分进行核实,按初选计分高低进行排序,报评审委员会批准后对全部提交材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后按照初选计分选出排名靠前的博士生参评人与硕士生参评人参加答辩环节,进行差额答辩评审;评审答辩会由院评审委员会指定5-7位教师(入选申请者的导师需回避)单位评委,主要考察学生综合表现及发展规划。综合初审和评审答辩环节名次后确定最终名次(具体计算办法详见附件3)以及获奖学生名单。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3、学校审定。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对学院提交的推荐名单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如申请者提交的任何资料进行公示后被举报或被发现存在有导致计分增加的不实之处,均直接取消参评资格。对公示的申请材料或信息进行异议的研究生,可在材料公示阶段向院评审委员会反映,评审委员会应及时查证并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构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评审结果公示阶段向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六、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 获奖者应按时向院评审委员会提交获奖收获总结。

第十八条 研究生申报国家奖学金相关材料如在评定后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者,除取消其获奖资格,收回奖金及荣誉证书外,还将依据校规校级给予纪律处分。

七、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院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与土木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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