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会介绍
校友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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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土木工程学院校友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分会的名称定名为太原理工大学土木工程学院校友分会,英文名为:Taiyu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College of Civil Engineering Alumni Chapter 。

第二条 本分会经太原理工大学校友会批准成立,由土木工程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分会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始终坚持党的领导,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分会致力于加强国内外校友之间、学院与校友之间的联系,服务广大校友,开展多层次的交流与合作,激励校友在各自的工作中建功立业,共同为促进母校、学院的繁荣与发展、服务地方经济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分会主管部门为太原理工大学校友会,接受太原理工大学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分会的住所在山西省太原市迎泽西大街79号太原理工大学土木工程学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联络和服务校友。加强学院与校友的联系,增强学院对校友的凝聚力,扩大学校的社会影响;

(二)凝聚校友资源助力母校、学院发展,促进人才培养、技术开发、成果转让及其它方面的合作;

(三)征集校友及社会各界对学校、学院发展与改革的建议;

(四)动员校友搜集院史资料、提供征集线索、捐献院史文物;

(五)注重各区域、各行业校友资源的整合,加强对地方校友会信息交流;

(六)为校友捐赠提供服务与支持,并做好相应管理工作;

(七)开展有利于国家、有益于社会、有功于母校、有助于校友的各项事业和活动,培育、践行和宣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分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或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本人为土木工程学院校友。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视为土木工程学院校友:

1、在学院相关专业学习、进修、培训过的学生;

2、正在或曾经在学院相关专业工作的教职工;

3、学院现聘或曾经聘请的院士、特聘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及其他人员。

4、本人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院的建设与发展,支持学院校友分会的工作,并做出过较大贡献的人士,本人自愿履行校友义务,提出入会申请,经本分会批准,成为本分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分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学院各项工作具有建议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分会章程,执行本分会决议;

(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本分会合法权益;

(三)认真完成本分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协助本分会筹集校友会基金;

(六)积极向本分会提供校友信息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七)支持和参加本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有碍本分会名誉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成员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三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太原理工大学校友会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少于会员代表人数的1/3。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讨论和决定本分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要会务问题,提出下届理事会理事建议名单;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如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太原理工大学校友会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讨论并决定有关事项;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本会的各项具体事务,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可下设若干职能部门。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太原理工大学校友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上级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分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太原理工大学校友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的财务管理制度按校友会相关制度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太原理工大学校友会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太原理工大学校友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分分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分会经太原理工大学校友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太原理工大学校友会监督下,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太原理工大学校友会核准之日起生效。